(合傳媒) 為統籌協調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之規劃、開發等事宜,務實加速計畫推動,行政院鄭文燦副院長本(3)月11日於行政院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聽取桃園市政府及相關部會說明「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開發建設」、「產業規劃與招商」及「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等報告,並充分交換意見。鄭副院長責成各權管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並進一步研議拆遷重建方案各項補助標準相關細節後妥適調整,以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及體現安置計畫的可行性及周延性。
鄭副院長於會中首先聽取桃園市政府所提「都市計畫及用地取得」報告後表示,為加速桃園航空城用地取得,請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向當地未遷民眾宣導及溝通,讓民眾充分知道各項權益。另就桃園市政府提報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先建後遷完成時間,自114年10月檢討調整至115年8月部分,考量民眾選擇配回安置土地重建工程者,多以安置街廓土地點交後始規劃其住宅,宜將原規劃1年6個月民眾自建住宅期程調整為1年10個月,較符合理實際情形,因此先建後遷完成時間決議由115年8月調整至115年12月,並請民航局及市府務必依照相關期程完成安置住宅興建工程。
本次會議,鄭副院長也會同與會代表針對各項拆遷重建方案補助標準進行討論,相關補助費、協助金與獎勵金等結論如下:
(一) 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
為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考量民眾重建時之營建物價波動情形,住家房屋補助費將以114年為重建年,考量112年建物評點14.7元與徵收當期(110年)建物評點12.2元之變動幅度約20%,再加計工程會預估113年至114年一般建築物價成長至少約3%,合計變動幅度約25%。本案較桃市府原提出的20%增加5%,提高補償標準。
(二) 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
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的補助部分,原則以安置街廓之興建房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參考安置分配單元之法定容積計算,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本案桃市府所定二樓板完成期限,因考量營建能量,建議暫不列期程。
(三) 加發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
為鼓勵最後搬遷戶儘快完成重建、入住安置住宅或搬遷至區外,政府訂定之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者,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最遲115年12月前,補助基準為建物補償費(不含自動拆遷獎勵金)x 15%。
(四) 加發房租補助費
因應整體作業期程之調整,依照調整後之全區地上物搬遷時程計算,自113年10月調整至115年12月,加發房租補助費。補助對象為優先區及其他區第1階段與第2階段已完成搬遷對象;補助基準:合法建物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加發52萬元,本案因時程展延4個月,故必須配合提高。
(五) 安置住宅售價調整
為照顧航空城安置與居住權益,安置住宅售價以成本價讓售予居民,以土地專案價格以及建物實際發包費用計算,每坪售價約為20-22萬元間。而本次會議討論考量安置需要,營建物調成本由政府負擔,住宅每坪售價(不含車位)調降3萬元為原則,且不設定移轉年限。
同時,考量安置住宅補助門檻一致性,參考以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售價調整後安置住宅130㎡以內房型為原則,後續為應民眾及地方民代陳情,桃園市政府擬以補償總額600萬元為差額減收門檻,由政府負擔50%。本案桃市府原提限定2房,依實際需求調整為2房或3房。
此外,鄭副院長裁示,具有安置資格但未選配安置街廓或選購安置住宅者,如於區外自行興建或購屋,仍應體現安置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就其重建事實發給適當補助。鄭副院長已請交通部與桃園市政府依原則研議,(一)自行於區外興建房屋之協助金:至115年12月止有興建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一建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街廓基本單元建坪(約60坪)核算計180萬元。(二)自行於區外購買房屋之協助金:具安置搬遷資格,至115年12月止有購買房屋事實,並於115年6月前完成自動搬遷者,每坪補助3萬元,上限金額以安置住宅規劃最大房型面積(約55坪)核算計165萬元。
針對交通部民航局所提「開發建設」報告,鄭副院長肯定桃園市政府為利民眾先行進場自建住宅,採「界址確認(113年2月起)」、「土地點交(114年1月起)」兩階段辦理安置配地點交。為利114年2月完成坵塊點交民眾作業,請經濟部、交通部督請所屬國營事業,於113年11月前完成水、電、天然氣、電信供應,桃園市政府同步必須完成污水管線、聯外道路等其他工項,於113年12月全數完工。
此外,鄭副院長針對桃園機場112年運量已達3,535萬人次,且有持續成長趨勢,考量先建後遷完成時間已決議調整為115年12月,致使機場第3跑道部分工程用地延後取得一事,請桃園機場公司另行研議第3跑道及基礎設施計畫之因應作為及時程檢討,並請交通部定期督導所屬第3航廈、第3跑道、埔心溪改道、台15改線及台4路段改線之辦理進度,務必依檢討期程如期如質完成。本案可在交通部部務會報列案管制進度。
鄭副院長進一步指出,為強化桃園航空城聯外運輸系統路網功能,國1甲增設匝道及匝道位置確認部分,交通部目前已規劃桃園機場新貨運園區、第二自由貿易港區、既有機場園區及航空城聯繫道路之匝道,並配合辦理相關設計及後續施工作業;至於桃園市政府規劃台31北延路廊如何與國1甲銜接部分,請市府會同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妥善研議;另有關機場第3航廈工程,桃機公司因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上漲及直接工程需求數量增加,致經費不足擬提修正計畫部分,請桃機公司說明修正計畫之必要性與妥當性,儘速循程序報行政院核定,並請務必整合工程界面,確保第3航廈及捷運機場第3航廈站(A14站)同步完工營運。
針對經濟部及桃園市政府所提「產業規劃與招商」報告,鄭副院長表示,桃園市政府因應乙種工業區工廠安置,辦理都市計畫放寬乙種工業區規定及安置廠商容許使用項目,請市府秉持儘量輔導徵收範圍內未登記工廠朝向合法化原則,持續辦理安置作業;後續請經濟部儘速轉送桃園市政府提供之都市計畫補正文件,並請內政部加速審定計畫。
有關交通部民航局及桃機公司所提「拆遷重建方案、先建後遷期程調整及影響」報告,鄭副院長指出,交通部及桃園市政府依「居住正義」、「居民權益極大化」、「蛋黃區蛋白區標準一致」、「落實先建後遷」等原則,處理拆遷補償及安置工作,本次所提拆遷重建方案經與會機關進一步研商討論,合理務實評估,先建後遷期程調整至115年12月,進而影響用地取得計畫及機場第3跑道完成時間,請交通部適時提修正計畫報核。此外,考量第3航站區、第3跑道及基礎設施計畫均為國家重大計畫,行政院109年5月22日核定第3航站區第2次修正計畫經費956.81億元,已為桃機公司減輕財務負擔,後續如本院另有新推動特別預算之基礎建設計畫,請國家發展委員會評估第3跑道合理經費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