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部會新聞 >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規定(俗稱台版)首年申請適用,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鼓勵根留臺灣

(合傳媒) 為強化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優勢,鞏固全球供應鏈核心地位,112年1月19日公布增訂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對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之公司,符合一定要件,投資於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金額可適用2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其購置自行使用先進製程之全新機器或設備支出金額如達一定門檻(無金額上限),可適用5%投資抵減(以下簡稱先進設備投抵),惟為確保公司享有租稅優惠後政府仍能取得基本稅收,支應施政所需,訂有各項抵減稅額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與其他投資抵減優惠併計抵減稅額,原則上不得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施行期間自112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

112年度為前開二項投資抵減優惠實施首年,據經濟部表示共有4家企業申請適用,將由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審查小組進行審查,並於本年底前將審查結果送公司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俾據以辦理核定投資抵減稅額事宜。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應符合下列各項要件:

一、研究發展費用達新臺幣(下同)60億元。

二、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比率(研發密度)達6%。

三、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112年度為12%)。

適用先進設備投抵者,除須符合前述要件外,尚須符合設備支出金額達100億元之門檻要件。前開研發費用、研發密度及購置設備支出之門檻規模,係為確保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爰參考主要國家類似產業之研發支出及設備支出指標、我國產業投資現況及激勵業者擴大研發及增購設備之目的所訂定,期使業者為適用前開租稅優惠而持續擴大研發量能、投資先進設備,鞏固我國永續競爭地位。

至於當年度有效稅率須達一定比率(112年度12%,113年度15%)要件,係考量20國集團(G20)及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推動支柱二(Pillar Ⅱ)-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Global Minimum Tax, GMT)有關企業基本有效稅率15%之國際共識,且為使享受諸多租稅優惠之公司在我國繳納合理稅負,維持對我國財政基本貢獻。倘政府提供公司高度租稅優惠,協助其維持國際競爭地位,但在我國境內未就其利潤繳納合理稅負(例如12%),不得適用本項租稅優惠,以避免因過度租稅優惠致其有效稅率過低,與其他未享有租稅優惠之公司回饋利潤之20%予國家建設相較,形成不公,甚至因主要國家自2024年或2025年陸續實施GMT而將我國稅收拱手讓人。

財政部強調,公司符合上開各項適用要件者,不限產業類別,均得申請適用。又公司未符合上開適用要件,致無法適用前瞻創新研發投抵及先進設備投抵優惠,如符合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發支出投資抵減)及第10條之1(智慧機械等投資抵減)規定,仍可適用該二條投資抵減優惠,有助產業均衡發展。

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財政部鼓勵根留臺灣 ▲鞏固我國關鍵產業供應鏈核心地位,財政部鼓勵根留臺灣

分享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