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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合傳媒〉六都第一!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台中市政府率先制定《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25日經市議會三讀通過,正式禁止未滿18歲兒少吸食或持有電子煙,如供應電子煙或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兒少、強迫或引誘孕婦吸食電子煙者,可依法處1至5萬元罰鍰,該自治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實施。

台中市衛生局表示,根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國內青少年吸食電子煙比率有普遍逐年上升的現象,已成為各界關注的新興健康危害。由於電子煙並非「菸品」,中央現行《菸害防制法》對電子煙的定義及防範尚有不足,因此為使本市在防制電子煙危害的作為有所依循,市府特別制定自治條例進行相關管制。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全文共11條,制定重點包括禁止未滿18歲者吸食、使用或持有電子煙,違反者將施以電子煙防制宣導教育;禁止供應電子煙或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予未滿18歲兒少,違反者處新台幣1萬至5萬元罰鍰,以及禁止在學校、博物館、電影院及大眾運輸系統等禁菸場所吸食電子煙,違反者處新台幣2千元至1萬元罰鍰。

台中市衛生局長曾梓展強調,電子煙多數含有尼古丁,在國內外也多次查出含有其他有害物質,包括:安非他命、大麻、甲醛、乙醛等,長期吸入這些物質,不僅會成癮,甚至會引起慢性呼吸道疾病、傷害肺部,及造成肝、腎臟功能損害,也有發生電子煙爆炸案例。

「超前制定及通過!」曾局長感謝市議會及各界對防制電子煙危害之支持,《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將於公布後6個月正式上路,相信可有效防範本市校園及法定禁菸場所免於遭受電子煙危害。未來市府團隊也會持續透過跨局處合作,落實防制電子煙與加強稽查取締,營造無菸清新環境,守護市民健康。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台中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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