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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房東輕鬆收租靠它

〈合傳媒〉為推動租屋代管專業服務制度,內政部於9月5日公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簡稱租屋委管契約),強化代管的權利義務關係,並訂於今年12月1日施行,將來房東可更放心將出租房屋交由代管業管理,代管業如有違反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內政部表示,這次公告的租屋委管契約有7大重點,包括:一、委託管理項目明確化。二、雙方需約明服務報酬及給付方式。三、房屋的使用限制及處理。四、修繕的責任劃分與處理。五、代管業應盡的義務與責任。六、租賃住宅返還之處理。七、提前終止契約條件。

內政部指出,將來房東與代管業簽訂委管契約時,應注意約定委託管理的項目及期間。委管項目包含屋況與設備點交、催收租金費用、設備檢查維護及修繕、糾紛協調處理、督促房客返還住宅及遷離戶籍等。另房東仍可視實際需求與代管業自行約定代收租(押)金、管理押金等事項,且委管期間應約明起訖期間,以維護委任雙方權益。

另外,代管業與房東應約明報酬給付金額、期限與方式;代管業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漲報酬。至於在房屋的使用限制上,房客如有變更用途或不遵守住戶規約,代管業應予制止並主動向房東提出處理建議;如有需修繕事項,代管業應協助釐清修繕責任,以保障房東權益。

其他在代管業的義務及責任上,如在租期屆滿時,應先協助結算費用後再執行屋況設備點交,並通知房東將押金扣除未繳費用後返還賸餘押金;約定代收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收受房東支付報酬時,應開立發票或收據;對於代管的押金,只能用在租約消滅時抵充房客於租期的欠費或違約金,不得任意動支,以保障房東與房客權益。

至於租約關係消滅時,本次契約規定代管業應督促房客返還租賃住宅及遷離戶籍;代管業如未於期限內將代收的租金或押金交付給房東,或怠於協調處理租賃糾紛,房東得提前終止委管契約。

內政部強調,透過委管契約的公告實施,提供委任雙方公平交易機制,強化委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代管業如有違反本次公告的委管契約規定,其契約條款無效,且得依消保法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罰鍰。

另內政部已同步公告「租屋委管契約範本」供各界參考使用,民眾或代管業者如需進一步瞭解契約內容,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租賃條例專區」查詢。

內政部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內政部租屋委管契約新制12月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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