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傳媒〉行政院會九月十七日通過原住民族委員會擬具的「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表示,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法自一零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所屬文化園區管理局原於行政院擬議階段是以四級機構設置,惟因一零三年一月十四日立法院第八屆第四會期第十八次會議完成原民會組織法三讀時,併同作成「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三級機構,編制員額五十人,實際(預算)員額調整為二十四人」的附帶決議,管理局的組織將重新以組織法方式訂定,因此擬具「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
「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該中心之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草案第一條)
二、該中心之權限職掌。(草案第二條)
三、該中心首長、副首長之職稱、官職等及員額。(草案第三條)
四、該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草案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