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傳媒〉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意願,勞動部日前函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如於工作十四日內(以下稱短暫就業)自行離職,再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者,其給付等待期間無須重新計算。
勞動部表示,該部九十四年為鼓勵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積極嘗試新工作機會,已函示放寬其再就業後,凡因短暫就業而自行離職時,得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惟仍應重新經十四日推介就業之等待期,俟等待期屆滿後仍未能就業者,始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
考量實務上有失業者數次於短暫就業後自行離職,惟每次重新申請皆須等待十四日,為免因此影響渠等繼續尋職意願及保障其失業期間生活,故勞動部特別函示渠等失業勞工再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提出申請時,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其距離原申請日已逾十四日,得依規定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不因勞工有短暫就業而須再重新起算等待期。
案例說明》
勞工非自願離職後,於104年8月3日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並於同年8月12日重新就業,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於8月17日(即申請第15日)以其已再就業而不予完成失業認定。之後該勞工因無法適應新工作而於8月21日自行離職(短暫就業10日),復於8月25日找到另一份工作後又於9月2日離職(短暫就業9日),其2次再就業均為短暫就業,依94年函示規定,得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
最後,該勞工於9月4日再次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因其距離前次申請(8月3日)的等待期間已逾14日,依新函示規定,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直接完成失業認定,並轉請勞保局發給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