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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房地合一稅新制課徵所得稅制度

房地合一稅_財政部台北國稅局

〈合傳媒〉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改善現行不動產交易稅制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促使房屋、土地交易正常化,財政部推動「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並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及訂定申報作業要點,供徵納雙方遵循。

台北國稅局說明,房地合一稅新制之課稅範圍係針對105年1月1日起交易下列房屋、土地者:(一)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二)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且持有期間在兩年以內者。課稅所得之計算係以房地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後,再減除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之餘額做為課稅所得額。稅率則依持有期間有所不同,以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為例,持有一年以內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一年未逾兩年者,稅率為35%;持有超過兩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20%;持有超過十年者,稅率為15%。

台北國稅局指出,房地合一稅新制針對自用住宅給予「減免課稅」及「重購退稅」兩項優惠。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之房地設有戶籍,持有並居住連續滿六年且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額在四百萬元以下免稅,超過四百萬元部分,按10%稅率課徵。另外,個人重購自用住宅,小屋換大屋得全額退稅或扣抵,大屋換小屋亦得按出售價格比例退稅或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之房地交易無論有無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均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未依限申報者,除補稅外尚需處以罰鍰,請納稅人多加注意,以維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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