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傳媒〉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於103年12月29日開幕,該基金會為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依據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規定,指定經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財產成立,辦理完成報備之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
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自從103年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布施行後,我國對於多層次傳銷規範正式邁入新紀元,其中依據該法第38條規定,設置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處理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因多層次傳銷所衍生的民事爭議業務,為一項創新制度,並為全球多層次傳銷管理之首例。
公平會依前開規定授權,訂定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指定12家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基金成立財團法人、遴選董監事,並輔導基金會制定相關業務規則、遴選調處委員、建置辦公場所及網站收費系統等,相關籌備作業皆已大備,預計於104年1月開始運作。
於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設立前,傳銷事業與傳銷商間的多層次傳銷民事爭議,倘無法透過雙方溝通協商解決,常訴諸訴訟等途徑,其過程不僅曠日廢時,對於傳銷事業、傳銷商及產業形象都是一種傷害。
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設置、運作後,得立於公正第三方立場居中調處傳銷事業及傳銷商間的民事爭議,進而促成共識、互信,而達成和解,即於法院訴訟程序外,提供另一個平和、快速、有效率的糾紛解決途徑,促成傳銷事業、傳銷商及整體產業多贏的局面。
除此之外,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亦提供傳銷商訴訟協助、代償傳銷事業對於傳銷商所應負的損害賠償,以及透過辦理教育訓練及法令諮詢,協助傳銷事業及傳銷商增進對多層次傳銷法令的專業知能,不僅解決爭議,亦是一個提供多層次傳銷專業服務的平台。
公平交易委員會進一步表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為一個公益性質的財團法人,其運作所需之保護基金及年費,源自已報備傳銷事業及其所屬傳銷商。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38條規定,傳銷事業之保護基金及年費係強制繳納,未依規定據實繳納者,除不得請求調處外,將以違反同法第32條第1項規定論處;傳銷商之保護基金及年費則非屬強制繳納性質,惟已事前繳納保護基金或年費者,始得請求基金會予以保護。
依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第21條規定,保護基金收取一次;年費逐年收取,傳銷事業按其上一會計年度多層次傳銷營業額分級繳納(如附表);傳銷商之保護基金100元,年費由公平會逐年公告,104年度年費訂為200元。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將自104年1月開始收費,已完成報備之傳銷事業及其傳銷商,於104年3月底前繳費者,其調處請求得溯及自103年1月29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生效時發生之民事爭議。
公平交易委員會併指出,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公布施行、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的設置,顯示了政府重視多層次傳銷產業並積極輔導產業發展的態度與決心,未來公平會亦將立於多層次傳銷產業主管機關之立場,就基金會為必要的監督與輔導,相信藉由基金會的運作,將有助於形塑健全及良善的傳銷行業形象,營造產業榮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