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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署依法監督管理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合傳媒) 近日各界關心6月1日起禁止旅行業組團赴陸旅遊之作為,觀光署係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損害國家利益…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以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49條第19款:「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十九、經營旅行業務不遵守交通部觀光局管理監督之規定者。」辦理。

觀光署再次強調,為循序推動恢復兩岸團體旅遊,政府已完成相關準備,惟考量情勢變更等因素,經跨部會協商後,基於陸方禁止組團來台、變更M503航路損及我國國安,衡量組團赴陸之經營行為已有「損害國家利益」,觀光署本於對旅行業之經營行為負有管理監督之責,爰請旅行社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兩岸恢復健康有序的交流一直是政府的立場,觀光署呼籲陸方以善意共創兩岸和平旅遊交流,並將賡續配合政策檢討兩岸旅遊相關規劃事宜。

觀光署依法監督管理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觀光署依法監督管理旅行業暫停組團赴陸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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