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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去年修正 中市法制局長: 勿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

(合傳媒) 為避免民眾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他人使用,造成金流斷點,使洗錢違法行為難以偵辦查調,進而影響金融秩序,《洗錢防制法》去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新增第15條之2。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提醒民眾留意金錢往來交易安全,勿將自己金融帳戶、交易帳號密碼、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市府法制局表示,此條文第1項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此條文公布施行以來,已接獲若干民眾因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遭受警察機關告誡而向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依法審酌訴願人是否將金融帳戶、交易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

法制局指出,所謂將金融帳戶、交易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是指將帳戶、帳號「控制權」交予他人,例如有訴願人因為主張投資而將自己金融帳戶密碼、代號交付予他人使用,然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該案訴願人確實將金融帳戶控制權交出,不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具有其他正當理由,因此認定警察機關施予告誡處分是合法妥當的。

法制局長李善植進一步說明,《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規定採「先行政、後司法」立法模式,對於首次違規者,先給予行政上告誡處分,如5年內再違反者,將會改以刑罰處罰,最重可處以3年有期徒刑或併科100萬元罰鍰;但初次違反規定,有期約或收受對價,或是交付提供金融帳戶與交易帳號合計在3個以上者,將逕依刑事訴訟程序以刑罰處罰之。

李局長表示,年關將至,提醒民眾開心過年之餘,也要留意金錢往來交易安全,除非是基於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之外,切勿將自己金融帳戶、交易帳號密碼、提款卡交付予他人使用,以免誤觸法網。

《洗錢防制法》去年修正 台中市法制局長: 勿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 ▲《洗錢防制法》去年修正 台中市法制局長: 勿將金融帳戶交付予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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