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綜合新聞 >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 合傳媒 )   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13年1月13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基準法》定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 ▲《勞動基準法》定選舉投票日為放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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