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即電動自行車)自111年11月30日起實施納管掛牌,根據統計至112年12月25日止已有11萬1,822輛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完成掛牌登記,新車領牌也有1萬7,625輛,民眾領完牌照後,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行駛,以確保安全。
公路局轄下各公路監理機關在執行「微型電動二輪車」實車查核,包括: (1)車架號碼與來歷憑證相符。(2)車輛型式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之型式相符。(3)各部機件齊全作用正常。(4)速限符合25KM/HR以下規定等項目。實車查核若發現有不符規定者,例如燈不亮會請車主改善,若為車架號碼重複情形者,除請車主洽經銷商或製造廠查明外,監理機關將專案列冊,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車主或代辦之人)到案陳述意見,若發現疑似不法即移送司法單位查辦,如不法事證明確,將撤銷原核發牌照處分並收回牌照。
各地監理機關每月均與警察機關聯合排班稽查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有竄改車架號碼、偽造車號牌、擅自增減設備規格或變更電子控制裝置、使用他車牌照等違規,將依規定撤銷(扣繳)牌照、處以罰鍰、禁止行駛或責令改正等。
公路局提醒,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自實施日起2年內應完成掛牌登記,即在113年11月29日前應完成登記,逾期未依規定掛牌登記,而行駛道路者將會受罰。